1、建筑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方面
(2)政府监督与管理方面
(3)建筑企业安全管理方面
(4)安全教育与个人安全防护方面
(5)安全责任不明确,发生安全事故后处罚不严
我国在1998年开始实施的《建筑法》中就规定了建设、设计、施工三个安全生产责任主体。2003年国务院通过并于2004年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各级部门和建筑工程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提出了十三项基本安全法律制度。针对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就有18条款,占该《条例》条款总数的25%。《条例》明确规定了;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成为安全生产的第一领导者,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而事实上,目前施工企业中真正能够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及其制度非常有限,不少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不少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位的情况较为普遍;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包了之或层层分包、转包,安全生产总包不管,分包不懂管,存在管理上的脱节,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不到实处。对安全事故责任人处罚不力,论文发表网,也是导致安全事故一再发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2、建筑安全生产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
(1)从四种事故因果连锁理论分析
根据公认的"安全公理"《海希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博德事故因果连锁理论》、《亚当斯事故因果连锁理论》、《人机轨迹交叉理论》四种理论,所提出的事故因果连锁理论的直接原因均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目的在于提醒人们注意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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