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技改项目申报管理,促进企业做好技改项目的方案拟定、科学论证,提高集团公司技改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提高技改项目投资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技改工程包括新建工程达产期间的填平补齐项目和正常生产企业的工艺流程、设备更新改造、安全设施、职业卫生、环保治理设施、生产辅助设施等项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控股集团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
第四条集团公司技改项目实行“集中审批、突出重点、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技改方案严谨、论证科学、程序到位、审核高效。
第五条建立健全技改项目管理网络,明确管理职责、规范管理。
集团公司投资处负责新建工程及试生产期间填平补齐项目的审核。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处负责正常生产企业的工艺流程、设备、安全设施、环保治理设施、生产辅助设施等项目的审核。
企业要成立技改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技改方案的拟定、预算编制、方案论证审查,控股企业技改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第六条技改工程管理程序。企业拟定初步方案和预算;组织必要的考察,方案论证;向董事会、集团公司申报技改项目请示和方案;集团公司主管处室组织论证并批复;企业实施技改工程;技改工程竣工验收,决算;技改工程效果跟踪、分析。
第二章技改方案前期管理
第七条企业根据发展规划目标及当前影响生产、安全、环保、节能等因素,依据国家、省、行业有关政策规定,每年初制定企业技改规划。
企业对同一技改工程项目应拟定二个以上的初步方案。初步技改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发展目标,国家、省、行业有关的政策,技改必要性,技改目标、措施、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材料清单,方案对比,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等。必须时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察。
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设计的技改工程,企业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设计改造方案。
第八条企业要及时组织技改方案论证,方案论证实行负责制。企业有条件自行论证的工程项目,应召集有关人员进行技术论证,形成技术论证意见,并签字确认。企业不具备条件时,应当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论证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的技改工程,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论证,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全资企业技改项目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复后组织实施。控股企业技改项目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向集团申报批复后组织实施。
企业向集团提交技改工程请示,请示应当附有技改方案、企业论证意见(含参与论证人员的签字)、董事会批准意见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仅涉及设备更新的技改工程,请示应当附有淘汰设备和新设备技术参数、技术性能、材质、控制要求等说明。
第十条集团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技改项目工程请示进行审查和批复。
第三章技改工程实施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技改施工设计方案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采用招投标形式选择设计单位、施工队伍、监理企业,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方案论证,向有审批权的机关报批技改方案及论证意见。企业依据集团公司的批复意见,制定和实施技改工程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涉及政府专项资金的技改项目工程,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集团批复文件要求,建立财务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企业技改工程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技改工程所需的技术方案或施工设计说明和图纸,人员组织方案,设备及材料计划,安装工(用)具,安全措施,时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计划,质量监督管理措施,施工资料管理要求,工程验收等内容。
第十四条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在实施技改工程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对生产的影响,力争实现技改与生产两不误,技改与年终检修相协调。
第十五条企业要按照集团公司设备采购实施细则的规定采购技改项目所需的设备等。
第十六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说明、生产厂家的安装技术要求,制定专项安装方案和质量监督验收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重点技改项目建立月报制度,监督技改工程设计、论证、施工进度、安全、质量和资金使用,不定期的进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企业应建立技改工程监督管理机制,随时对设计论证、工程招投标、工程进度、施工工艺、材料及施工质量、现场安全措施、资金使用、施工记录等进行监管,并完善监管资料。
第十八条技改工程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组织初验收和试运行。组织企业的技术、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试运行。
特种设备在试运行前1个月或运行后1个月内,企业必须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验收,并报政府监管部门备案,获得政府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许可。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技改工程设计、论证、招投标、施工、施工监管、初验收、试运行等全过程形成的技术资料档案。
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程序,工程试运行合格后,梳理有关资料、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企业组织竣工验收。集团公司重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企业提交申请、集团组织竣工验收和工程造价决算审核。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运行情况、技术资料、施工记录、施工监管记录、试运行记录、工程造价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企业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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